2007年12月11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撬盗车牌讹诈车主深圳以新罪名定罪
徐选礼 龙检

  近日,经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一审宣判,被告人张成家和喻国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八个月。这是深圳首例以“盗窃国家机关证件”新罪名判决的案件。
  张、喻二人多次在深圳撬盗街头停泊车辆的车牌,并以此讹诈车主。今年4月22日,二人在深圳市布吉大芬油画村一旅馆落网,警方从其住处缴获车牌6副、作案工具若干。据两人供述,撬盗车牌讹诈车主钱财2300元,其中有一副车牌二人勒索300元,车主未予理会,二人便将车牌丢弃。二人犯罪事实清楚,但司法机关在以何罪名定罪时却犯了难:是盗窃罪,还是敲诈勒索罪,还是别的罪名?
  负责案件审查起诉的主办检察官提出,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:“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或者盗窃、抢夺、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二人的行为符合条文的规定。据此,龙岗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,将张、喻二人提起公诉。
  据介绍,此类犯罪人员通常以为撬盗车牌风险很小,一副车牌讹个三五百元,车主也一般不会报案,即便被车主和警方逮住了,最多也只是治安处罚,故屡屡作案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徐选礼  龙检)